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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精神病化标准化生活的代价很昂贵

魏英杰 资深评论员

  如果每天上网超过八小时,我敢保证,您已被列入最新定义的精神病人名单——据报道,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北京通过专家论证,网络成瘾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该标准有望报批后向全国医院推广。

  问题就在这里。我并不觉得网络成瘾不是个事儿,不值得专家认真对待。不说天天挂在网上打游戏的玩家,最近还有些朋友迷上“开心网”等SNS(社会性网络服务),整日边工作边在上面买卖“奴隶”、争抢“停车位”,乐此不疲。说得严重些,这的确已经称得上是一种病态。但从另一方面讲,这个标准明显过于宽泛。专家称,网络成瘾分为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网络交易成瘾等5大类。如此而言,几乎所有长时间上网的人都成了患者。倘若一一收治,整个社会岂不成了大型精神病院?可见该标准多么地不靠谱。

  假定网络成瘾会对个人(指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同)和社会造成一定损害,我们也必须界定清楚,这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理性所承担的范畴,而不必假借社会通过制订标准来规范之。换句话说,将网络成瘾当作一种“病”,进而触发社会救济的力量,应当考虑到个人选择的因素。

  毫无疑问,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这种生活方式不影响他人和社会,这是现代社会所应追求的进步理念。因此,只要个人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社会也就不必过多进行干涉。而关于网络成瘾的临床标准,已经越过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藩篱。标准的制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一种个人问题的“社会化”,——一旦社会普遍地将网络成瘾视作精神病的病征,个人就不免要被动地承受“标准化”的道德后果。

  还好这仅是一家医院制订的“临床指导手册”,倘若该标准借由法律或行政力量实施,那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强制力。不难想像,借由社会强制力来干预个人生活,将意味着什么。有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法律保护下的私人领域,如果不是个人主动寻求社会救济,这种社会强制力量客观上难免构成法律(或行政力量)侵害个人自由的手段。

  更要看到,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制订,不过是这个社会形形色色“标准化”运作的个例。虽说我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标准化”之中——比如各种法律、道德准则都可以视为“标准”,而且举凡“标准”必然涉及对个人的某种约束,但有些标准无疑是不恰当的、过度的、经不起法治检视的,因为其目的和作用不在于保护个人自由,而在于以社会利益为名侵害个人合法自由。最典型的莫过于前一阵子饱受争议的“看黄碟受罚事件”。

  对公民生活进行严苛的“标准化”,将降低一个法治社会的含金量。所以,别看仅仅是一项临床标准,实则牵涉重大的、事关个人和社会命运的问题。这种“标准化”生活的代价,不能不说很昂贵。当然,我相信专家们或许忽略了这一点。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不妨请专家们再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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