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针对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权益保障的角度进行了三点解读。其实《通知》本身虽然有不足之处,现阶段还不能完全解决整个网络游戏产业链上存在的所有问题,但总体而言,仍旧不乏创新之处。
1、首次以官方身份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在世界网游立法中尚属首例,虽然定义仍旧存在不周延性,但从部委立法的权限上看,已经做到了行政许可、部委规章制定授权上的最大限度尝试,为自下而上的推动性立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今后更高法律效力层级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立法奠定了基础;
2、首次对游戏运营商保障用户玩家权益、协助取证义务做了明文规定,明确了企业责任,要求络游戏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当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协助取证。将之前行业协会呼吁,尤其是将之前简单依靠网游企业自律的道德性软约束义务上升到法律规章层面,值得肯定;
3、首次对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进行了准入性规范,尤其是对虚拟货币市场交易的风险防范做出了提示性规定,对国内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稳定、持续、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如,适量发行网络虚拟货币、保存用户充值记录不少于180天、保障用户权益的措施与申诉程序显著公示等;
4、首次对网络游戏企业终止产品或服务提供时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定,不但要求企业提前60日公告,而且要求企业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给予退还。记得不久前千橡旗下网页游戏《猫扑七龙纪》停运时,就曾单方面公告称“玩家账户中的余额,会按相应比例转入另一游戏账户中,并在新游戏中为玩家发放相匹配的付费道具,玩家如果不将余额转到另一新游戏,其损失将没有任何补偿。”很明显,《通知》颁布后,这类违约、强制用户消费的侵害行为将得到遏止;
5、首次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有效避免大量成年性网游纵容、引诱未成年人沉溺其中,甚至因色情、暴力、违法网游内容而游戏成瘾,荒废学业的情形发生,也为避免未成年人沉溺网吧,保护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6、首次要求网游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实质是将既有的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执法落实到可执行层面。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曾在几千年前就提出法治具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笔者也期望上述创新性规定在今后具体的实践执法中能够被具体落实,从而有效促进国内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