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国家十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十号文件中,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规定明确表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虚拟产品和服务。为此,还规定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此外,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批复还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从税总意见中明确的表示,将虚拟货币视作“财产”看待,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将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纳入国家经济管理体系范畴,在中国的个人虚拟财产问题上积极意义重大,也为游戏产业和学术界,社会各界所长期争议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等同现实经济中的财产等问题的争论,给出了政府态度,也为今后规范管理虚拟财产以及将虚拟财产保护等立法等问题起了个重要和有意义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