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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化部审批公告 魔兽易主需重审或可提前测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公告》称为提高审查效率,今后申报流程将采取制度透明化,“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网 址:http://www.ccm.gov.cn)已正式启用。政府人员、评测机构、专家用户、运营厂商等四类人士有权查看相关进程信息。

  相关新闻链接1 《公告》原文援引如下: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第32号修订),文化部负责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前置 审查。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口网络游戏的报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为开发完全、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

  二、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未获得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文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

  (二)如需进行游戏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

  (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

  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决定终止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经营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重新向文化部报审。

  四、已通过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运营中有实质内容变动的改版或版本升级的,应将新版本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五、为方便网络游戏企业报审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在中国文化市场网(网址:http://www.ccm.gov.cn)已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 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 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 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 业部依法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 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 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文化部设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经营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经审核无违法违禁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出报审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六、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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