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3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务部表示,三读通过的条正条文,借由责任分明,提升民众自主管理意识,达到山域、水域全面开放的政策目标。
法务部指出,行政院在10月21日召开“向山致敬,启动山林政策新思维”记者会,宣布开放山林政策,并以“开放”、“透明”、“服务”、“教育”和“责任”为五大政策主轴。为落实上述五大政策主轴中的“责任承担、观念散播”,本部爰拟具“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并于108年10月24日函请立法院审议。的后在11月6日经立法院第9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5次委员会议审查完毕,并在19日党团协商完竣,今日完成三读,感谢立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与支持。
法务部说,这次修正草案的重点是,开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设施,经管理机关等为适当的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或减免赔偿责任。
民众在开放的山域、水域等大自然从事户外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考量管理机关对于该等公物及其设施的管理,以维持原有地形地貌为原则,还无法全面设置安全辅助设施,也不宜或难以人为方式除去风险,所以,人民在接近使用山域、水域,也应具备风险意识,做好自主管理,责任承担。增订管理机关等就人民使用该公物及其设施已为适当的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或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扩大因公共设施所致损害的保护客体。配合实务见解,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人民权利侵害的国家赔偿事件,不以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为必要,均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又考量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的欠缺,也可能造成人身自由的侵害,本次修法爰将“人身自由”增列为本条的保护客体。
公共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所生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将公共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者,对于该等设施于委托管理后,致生人民损害,政府机关有无国家赔偿责任,时有争议,这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设施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所生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此外,配合以上的修正,酌修第8条第2项行使求偿权及第9条第2项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规定。
(中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