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滑雪场乘坐滑雪圈与人相撞,结果造成王林六级伤残。事后王林就赔偿问题与滑雪场协商无果,遂将兰州雪龙体育娱乐公司(简称雪龙公司)及游客兰某告上法庭,索赔19万元。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雪龙公司赔偿王林16.4万元,兰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雪龙公司于近日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2011年1月29日,王林一家三口购买了雪龙公司的兴隆山滑雪场套票前去游玩。下午1时许,王林抱着孩子乘坐滑雪圈滑下坡底,还没有来得及起身便与后滑下来的游客兰某相撞。王林经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伤、脑挫裂伤,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林认为,滑雪圈本身既没有刹车也没有方向盘,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受伤是由兰某碰撞引起的,因此王林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雪龙公司工作人员在王林尚未离开滑雪道的情况下让兰某的滑雪圈紧跟着滑下,致使两个滑雪圈相撞酿祸,雪龙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兰某无法控制方向和速度,因此不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