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旅游局今(3)日指出,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澳门出入境携带现金数额新制将于11月起生效,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12万元以上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等,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恐遭处澳门币1千至50万元罚款。
根据澳门《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的内容,刊载于2017年6月12日出版的第2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而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1千至50万元的罚款。申报范围并不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宝石,另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