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李新(化名)在滑雪时摔倒,因未及时离开雪道,被后方滑雪的张兰(化名)撞伤。事后,李新将张兰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一中院驳回了李新的上诉请求。
2015年1月11日,李新在滑雪时摔倒,由于未及时离开雪道,致使其与后方滑雪的张兰相撞。李新被撞伤后,滑雪场的巡视人员随即协同张兰将李新送往滑雪场医务室,后因伤情较重遂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事后,李新认为,滑雪场工作人员在其摔倒后,未及时提供帮助,才导致其被张兰撞伤,滑雪场未尽到合理帮助义务。因此,李新将张兰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新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具有较大过错,而滑雪场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此次事故损害后果张兰承担20%,李新自己承担80%。一审判决后,李新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认识,做好防护措施。同时,既然选择了滑雪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担此项目可能出现的危险。而且,李新在滑雪时未穿着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而穿着浅色羽绒服,在被张兰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也未以其他方式做出警示。
综上,李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张兰承担20%的责任,李新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一中院驳回了李新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