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在滑雪时摔倒,因未及时离开雪道,被后方滑雪的张兰撞伤。李新以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未支持李新该项诉讼请求。
2015年1月11日,李新在滑雪时摔倒,由于无法及时离开雪道,致使其与后方滑雪的张兰相撞。李新被撞伤后,滑雪场的巡视人员随即协同张兰将李新送往滑雪场医务室,后因李新伤情较重遂前往解放军第三零九医院住院治疗。李新认为,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在其摔倒后,未及时对其提供帮助,才导致其被张兰撞伤,滑雪场未尽到合理帮助义务。因此,李新以张兰侵权行为和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滑雪场辩称,其在雪场营业过程中,始终用广播、提示牌等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安排工作人员在雪场巡逻。况且,李新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张兰的撞击,在李新受伤之后,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李新进行了救助,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兰辩称,李新在自行摔倒后,站在不准停留的雪道上,而且李新当时穿着白色衣物,未按照滑雪场的规定穿着颜色鲜艳的衣物,正是上述原因导致其在滑下雪道时根本就看不到李新。因此,李新受伤完全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不同意李新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新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具有较大过错,而滑雪场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此次事故损害后果张兰承担20%,李新自己承担80%。一审判决后,李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过程中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动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李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做好防护措施,及时闪避危险。同时,既然选择了滑雪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担此项目在给参与者带来高度愉悦的同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且,李新在滑雪时未穿着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而穿着浅色羽绒服。在被张兰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也未以其他方式做出警示。综上,李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张兰承担20%的责任,李新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滑雪场在其更衣室显著位置张贴了各种针对滑雪的安全须知,在雪场内循环播放安全提示广播,并派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巡逻。在李新与张兰发生碰撞后,巡逻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将李新送到了雪场设置的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在雪场这一特殊场所施救不同于普通路面,如果要求滑雪场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都立刻将在雪道上摔倒的游客带离雪道,显然过于苛刻。因此,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北京一中院法院驳回了李新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