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最热门的主题无疑是传说中某个中国人在美国发明的黄色交通指示灯。本年度伊始,我国正式颁布施行法律,首次明确黄灯的使用方法和处罚条例(确实在以前黄灯是个盲区,有人把它当油门有人把它当刹车)。即目前黄灯的作用更偏向于红灯――停止通行。如果黄灯亮起以后车辆依然没有停止并通过端线,则将面临罚款和扣除驾驶证一半分数的严厉惩罚。可想而知,如此明确得一刀切的法令必然会引起机动车驾驶员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种种意见和质疑充斥网络。
其实呢,争论的关键点不在于那个“警示”信号是黄灯还是别的。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告诉还没有通过端线的司机,还有固定的一段时间,信号将变为红灯,请司机同志根据当时的路况,自己的车速、距路口端线的距离综合考虑,是继续通过还是刹车。这就是所谓的缓冲作用。因为车速无论多慢,司机看到信号灯都需要有反应的时间,反应过来之后进行刹车动作,车辆也会有一定的刹车距离。如果司机经过判断,认为刹车距离大于踩刹车时车头距端线的距离,那么他的选择必然是从刹车改为油门,尽快通过路口以免造成停车过线,甚至追尾或者拥堵。反之,他可以选择刹车,当然同样也可以加大油门通过,在以往的法律中,只要在红灯亮起时车已经通过端线,则判为合法。
这个缓冲作用,黄灯可以做到,闪烁的绿灯可以做到,绿灯的倒计时读秒一样可以做到。只要是给予驾驶员一个明确的信号――距变为停止信号还有可预知的时间,驾驶员就可以进行判断。如果在刹车距离和加速时间都允许的情况下,这种选择的自由度是完全赋予驾驶员的。
在我国,无论是政府提出的倡议还是目前交通的情况,通过路口时如遇到缓冲信号并且两种选择物理上都能实现,还是倾向于刹车比较好。其唯一原因就是不按信号灯通过路口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普遍存在。哪怕是绿灯通行司机都要减速观察,随时准备应对横向过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而在变黄灯时加速则会大大提高车――人(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率。
于是,在无法控制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情况下,黄灯赋予司机的自由选择权被强制剥夺了。政府要求司机一刀切地把黄灯也变成停止信号来遵守。其实这条法律实施下去会有两种情形:
1、就像上面谈到的,如果存在除黄灯以外的其它警示或缓冲信号,例如绿灯结束时有闪烁,或者绿灯有计时读秒功能。这样司机依然可以有缓冲的时间,无非就是提前一些,并且停止信号的时间变长了(红+黄);但是这样,在司机认为当时车速、时间、距离等条件允许通过路口时,依然可以在黄灯亮起之前加速冲过,等于问题完全没有解决。
2、如果没有其他缓冲信号,那司机就会陷入完全无所适从的境地。因为不知道信号灯什么时候会突然转变为“停止”,而如果需要停止信号亮起时车辆的位移上马上停止,这就需要驾驶员反应时间无穷趋近于零,当时的车速也无穷趋近于零。很明显这是不符合生理及物理学定律的。于是接下来我们看到的就是司机遇到绿灯反而战战兢兢,要么就是车速降到非常非常缓慢造成拥堵,要么就是黄灯突变后急刹车造成追尾。――不过,其好处是,肯定会大大降低车――人(非机动车)这类事故,同时显著减少交通事故的伤亡率。
归根结底,黄灯的问题出自于很多行人与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按本方向信号灯进行通行。但我们依然不能把根源怪在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守法意识”等方面。绝大多数人从本质上是清楚并愿意遵守交通规则的。可是目前紧张稀缺的道路资源把人们陷入了两难境地。很多时候由于同时通过马路的人多,或者横向来的机动车多,或者交通信号灯的通行信号太短,使得人们如果完全按照交通信号行走的话是无法顺利通行的,至少也要耽误很多时间。在守法与自身利益的权衡取舍下,就出现了“中国式过马路”这种现象,毕竟行人的违法一般来讲是没有成本的。
“车不让人,人过不去,让了人了,自己过不去”这就是目前我国道路资源稀缺的最直观最普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群体可以做到完全有效率且守法。黄灯法则的出台,只是一个表明道路资源矛盾激化的信号。政府表明的态度是,强制地降低了所有司机的通行效率,并且付出大量经济损失,包括拥堵、车与车的事故、司机缴纳的罚款等,换来少一些行人的伤亡。只是上文所说的第一种情况与这条法规没什么关系,如果全国把所有的缓冲信号都取消,才代表了本条法规的最终意义。不过那样的话,交通将是难以想象的低效率和高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