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登山、探险等户外运动的火爆,“驴友”遇险的事故也日趋增多,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户外运动要不要立法规范?政府如何有效监管?救援遇险“驴友”造成公共资源的损失,其费用应由谁掏腰包?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有专家建议,应该将具有一定探险性质的自助式户外运动纳入立法规范的范畴,从而让其在安全、可控的状态下良性发展。
无法规约束成事故频发主因
近年来,“驴友”遇险的事故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记者在网络搜索引擎中键入“驴友遇险”这一关键词,令人惊讶的是显示的结果竟然有65.2万个之多,而遇险的“驴友”多数是进行登山等户外运动。
“驴友”遇险事故频频发生的背后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诱因?
记者从中国紧急救援联盟蓝天救援队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户外安全事故调研报告》中看到,该报告收集了22个省份的户外事故,其中以北京和陕西为事故高发地区。陕西有40起,遇难人数15人,为全国最多;北京有33起,遇难人数为4人(3人溺亡,1人心脏病突发)。在事故原因的统计中,迷路是户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占户外事故的51.6%以上,迷路的主因是对户外知识缺乏,自身能力不足,准备不充分。
“没有强制准入标准,就容易埋下安全隐患。”有从事户外运动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近年来,户外运动参与人群急剧扩大,国内户外安全事故频发,主要源于“驴友”户外知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以及组织机构准入门槛低,甚至网络发帖随意组队。同时,行业内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出行保障也是遇险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没有专业领队、没有专业设备、对当地地貌环境不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贸然出行,也是引发事故多发的原因。
该专业人士还指出,不少“驴友”违反规定,私自进入国家或相关景区禁入区域,是目前户外运动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其中,偷登已经成为中国登山户外运动的一个顽疾,2001年至今,偷登造成的山难事故已经占到山难事故的85%左右。
浪费公共资源应由谁埋单
记者注意到,驴友频频遇险后往往都是动用公共资源实施救援。因此,几乎是每次遇险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在对遇险“驴友”担心的同时,都会引发一场“‘驴友’遇险救援是否浪费社会公共资源”的争议。
采访中,有广州市民表示,救援产生的各种耗费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个人冒险行为不应该动用社会公共资源来埋单。
“登山探险当然是公民的自由,获得政府救援也是公民的权利,但自由与权利的边界就是恪守义务的规则:比如不增加社会负担,不拿公共资源当作私人乐趣的后花园。”有市民认为,没知识、没设备、没技能,有的是寻找刺激的“理想”,这种置家庭和社会担心于脑外的探险,和违背法律规则的酒驾或醉驾又有什么本质区别?
当然,也有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同为“驴友”的广州市民冯先生认为,“浪费”的观点不可取。探险虽属于个人行为,但他们同样是纳税人,完全可以享受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再说,没人会故意出险,即使准备得再充分,也难免出现意外。
记者发现,与“驴友”徒步旅游付出的低成本相比,他们遇险后面临的施救行动,不仅需要付出庞大的救援人力,而救援产生的费用也显得极为昂贵。
2011年9月30日,14名“驴友”组成的登山队在穿越四川境内的四姑娘山时,未按在景区登记备案的方案行进,而是走了一条被暂时封闭的危险路段,未能按时返回。“驴友”的家属怀疑队伍失踪遇险,报警求助,整个四川省阿坝州一共派出5批、共计1000人次进山搜救。
今年的1月27日,福建游客陈某在攀登四姑娘山三峰时跌下了山崖。事故发生后,四姑娘山景区共派出6批共计45人参与搜救;3月19日,贵州毕节籍驴友李雄坠入云南省镇雄县木卓乡215米深的“仙人洞”后身亡,贵州青年志愿者应急救援总队经过3天的搜救,只找回了遇险“驴友”的尸体,但救援队调配救援装备、车辆和购买食品、燃油等消耗了5万元。
户外运动亟需立法规范
针对“救援的费用是否应该由政府掏腰包”这一问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才勇指出,首先,“驴友”们登山、探险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纯民事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随着探险旅行成为时尚,遇险和救援的情形肯定会增多。除了提醒“驴友”“真正做好准备”、提高避险能力之外,如何改变救援方式,从而提高救援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我们国家应该建立起由政府、社会、个人各自分担的救援费用模式,而不应该全由政府掏腰包。尤其是对于明知故犯的违规‘驴友’而言,个人应该承担全部的费用。”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驴友’遇险后动用公共资源救援无可非议。但是,这里面要分清楚,遇险是因为天灾人祸还是‘驴友’自身违规造成的,对此要区别对待。”作为法律界人士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江波则认为,“频频发生的‘驴友’遇险事故确实提醒我们,户外运动已经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这项立法工作会非常繁琐,涉及的内容也会非常庞大。我认为,如果立法规范,必须将户外运动定义的范围进行细化和明确。”
“对于‘驴友’出行的安全保障来说,仅靠自律和教育,是不够的。首先是要用法律来规范,来勾勒‘驴友’们的行为边界。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户外运动管理基本立法或者政策,在条件不具备情况下,可以授权、引导地方人大、政府依照立法法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广东律师杨爱斌对记者说。
杨爱斌的观点是:除了立法明确户外活动的范围定义外,还应该构建包含户外运动的经营主体、项目、准入形式等内容的准入制度。采取何种准入形式,直接涉及到管理部门的分工合作,以及收费、责任分担等内容。其次,户外安全、救援、保险等问题也应该纳入立法规范的范畴。目前,户外救援处于十分尴尬的地带,有些省份或者城市以政府救援为主,有些以民间自发组织的救援机构为主,有些实行政府与民间联动的机制。而这其中,民间救援组织在执行救援任务时都涉及经费、专业人员、施救责任等问题,必须加以明确。而另一方面,当前户外运动事故主要以“驴友”的人身伤亡为主,集中在民事赔偿方面,而有关“驴友”在户外运动中产生的植被破坏、违规出入景区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以及救援费用分担等问题还处在萌芽状态和灰色地带,亟待通过构建相关立法予以促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