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名9岁女孩在浙江杭州某滑冰馆滑冰时跌倒,右手小拇指惨遭冰刀切断。据当地媒体报道,去年夏天该滑冰馆也发生过类似的人身伤害事故。从滑冰馆经营方来说,自认已尽到安全提示责任,但在像滑冰这样的高危运动中,仅依靠经营方的责任意识,能否为普通参与者提供真正可靠的安全保障呢?
记者近日来到北京一家滑冰馆,馆门口摆放着巨大的安全告知牌,对滑冰者的身体条件和应配备的鞋具、护具作出规定,在现场的电视屏幕上也反复播放对初次滑冰者的安全警示和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的宣传片。但在冰面上,记者依然可见不戴护具的滑冰者和不断摔倒的成人、儿童。滑冰馆工作人员介绍,除了进场必须穿冰鞋之外,其余的安全规定实际上都无法强制执行,因此,不戴护具的滑冰者和完全不会滑冰的“冰盲”都可以上冰。滑冰馆开业几年来,虽未出现过严重人身伤害事故,但摔伤、擦伤的滑冰者却并不少见。不过,滑冰馆已经尽到告知义务,那些摔伤的滑冰者基本只能自认倒霉。
近几年日渐升温的滑雪运动,也不断发生滑雪者的伤害事故。北京一名滑雪“发烧友”告诉记者,他就曾见过一些初学者尚未熟练掌握刹车和自我保护动作,就急着上中级道甚至高级道,结果摔成骨折。业内人士介绍,这几年,北京周边的滑雪场几乎每年都有人摔成重伤,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滑雪者的冒进妄为。一名滑雪场经营人员告诉记者,多数情况下滑雪场只能建议滑雪者根据自身能力选择雪道,但并不能强制执行。
近些年,室内滑冰、滑雪、击剑、攀岩、射击、射箭等新兴的都市运动,正在吸引毫无这些运动项目基础的普通人参与,但这些运动也成为意外伤害事件的高发地。
“过去,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将攀岩、游泳等14个运动项目作为高危运动加以管理,对这些运动项目经营场所的建立施行审批制度,要求这些高危运动的经营场所除具备相应的‘硬件’外,更需具备对参与者的安全保护等‘软件’。但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如果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继续对高危运动经营场所的设立进行审批,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因此审批制度被废止。现在,高危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实际上只需满足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即可开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今天向记者表示。
“从保护参与者的角度考虑,高危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人身安全保障条件,如果仅仅是具备资金和硬件就可开业,这显然是有安全隐患的。”张笑世说。
从历史经验看,因为屡屡发生游泳者在游泳场所溺水事件,迫使体育主管部门最终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游泳场馆必须有救生员并实行深水合格证制度。
张笑世表示,正如游泳场所已经形成的救生员制度和深水合格证制度一样,高危运动经营场所也应当设立完善的救护机制和对参与者运动能力的评估机制,并且这些机制必须强制执行,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普通参与者的安全。但这种机制的建立又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必须负起这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