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李老伯在一次跟团旅游登山过程中,就因突发急病撒手人寰。发生悲剧责任在谁?家属和旅行社各执一词。近日,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表明,老人家出游,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了解,并告知旅行社,对于某些不适合的项目不要勉强参加,否则难以归咎旅行社。
老伯报团登山一倒不醒
周姨和丈夫李老伯是凤凰旅行社俱乐部会员。2010年9月27日,他们与凤凰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去清远天子山的旅行团,价格为59元/天。
2010年9月29日7时15分,团友们从广州出发到清远天子山,大约9时许到了清新县太和镇环城路观景台脚下。凤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人员开始爬山,去观景台参观风景。10时许,李老伯在观景台旅游时,跌倒头部受伤,经清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告旅行社索赔25万元
周阿姨和女儿认为凤凰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明知李老伯腿脚行动不便,爬山属于高度风险作业,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但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导致李老伯跌倒死亡,凤凰旅行社对李老伯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赔偿责任。于是,二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25万余元。
在一审中,凤凰旅行社方面答辩称,他们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老伯的意外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9月29日,凤凰旅行社组团到清远市观光旅游,在参观观景台风景时,导游多次提醒年纪比较大的以及行动不方便的游客不要上山,在山脚下的平台参观。但李老伯不顾导游和其他游客的劝阻,执意要上山,到观景台坐下大约5分钟的时间就晕倒。 死者生前患高血压
凤凰旅行社认为,李老伯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精神、身体状况等应该更加了解,在明知自己有高血压并且腿脚不方便的情况下,对爬山这种有一定强度的活动自己应该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合同中也约定了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李老伯的事故仅仅在5分钟内就发生了,加之他本人是有高血压的67岁老年人,可以推知李老伯的死亡是其个人意外或者患有某种内在疾病导致,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不可归责于凤凰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受损,凤凰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李老伯未告知身体状况 家属败诉
一审法院经过查明,李老伯的女儿在事发后曾向公安机关陈述,父亲的左脚有一点点拐,平时身体比较好,有一点高血压,但不严重。而此次出游的领队则称,见到李老伯行动不便,其与凤凰旅行社导游、当地导游及团友都劝导他不要上观景台参观,但李老伯不听劝阻还是与团友一起到观景台参观,并到了观景台最高的凉亭里欣赏风景。20分钟后, 李老伯就晕倒了。
一审法院认为:李老伯女儿的公安笔录中已经确认李老伯身患高血压,故李老伯并无向凤凰旅行社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而所有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证实李老伯在爬山过程中不听导游、团友之劝阻亦不考虑自身的身体条件继续前行,从而造成其晕倒猝死,故导致事故发生系李老伯自身原因,凤凰旅行社并无过错,遂判决周姨一方败诉。
二审判决
猝死难以预见和防范 维持原判
一审判后,周姨和女儿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索赔24万余元;并认为清远天子山百步梯观光台属于山上较高的观光景点,超出中老年人正常的合适旅游活动范围,凤凰旅行社本来就不该在以中老年人为主的旅游团安排该旅游活动项目。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如果李老伯是因跌倒受伤致死,由于跌倒处是供游客休息观景的凉亭,该场所在通常认识中并不存在可能致人损伤的危险性,因此,李老伯在该场所跌倒属于偶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如果李老伯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晕厥猝死,则由于猝死的根本原因是李老伯本身内在隐性疾病,该内在隐性疾病可能甚至连他本人也未必清楚知悉,故李老伯的猝死更是其本人和凤凰旅行社均难以预见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另外,本案无证据证明凤凰旅行社安排的天子山观景台旅游项目存在明显的危险性或不当;更何况,登上观景台也非必经的旅游路线,游客可自行选择决定是否登顶。据此,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