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代的律例是历朝代中最为严格的,只是因为朱元璋是穷人出生,才深知当官是多么黑暗。所以在他成为皇帝之后规定的律例变得非常严厉,特别是对贪官污吏更加是只有一个惩罚手段——杀。
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大明律》,明太祖亲加裁酌,后又经三次修订,于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全书计30卷460 条。《大明律》维护君主集权,如《吏律》规定,大臣私自选授官吏者斩,交结朋党者斩,凡违弃制书、误犯御名庙讳、遇事应奏不奏等等,或笞、或杖、或罢职,甚至斩首。《刑律》对于谋叛、谋大逆等量罪,重于唐律,不但共谋者不论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祖父、父、子、兄弟和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伯、叔、侄不限同籍,也一律处斩。《名例律》基本保持了唐律中的“八议”而略作更动,凡皇家的亲、故以及列为功、贤、能、勤、贵、宾八类权要势家,如果犯罪,官吏只能奏闻,不得擅自勾问。但是,《大明律》也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凡诬告者加等治罪。这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财产和人身,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大明律》书影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大诰》三篇汇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野蛮和残暴。明太祖还实行廷杖制度,在殿上杖责大臣。他的侄儿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都被杖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则被鞭死。终明一代,廷杖作为慑服公卿、维护皇权的残酷手段,经常被滥用,使“天下莫不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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