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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难点何在?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07 Tag: 点击:
   最近,在电脑公司上班的小姚很郁闷:价值上百元的“财产”被盗,自己却束手无策。他被盗的“财产”,处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

  小姚在《魔兽世界》的游戏里练到最高级别,积攒大量游戏装备和金币,仅金币就可以“卖”上百元。一周前,小姚的游戏账号被盗,尽管通过游戏运营商要回了账号,可金币被“洗劫一空”,若不是装备申请保护,几个月努力就全废了。

  QQ玩家小美不久前也遭遇了盗号之痛,账号里100多个QQ币被别人收入囊中。按照每Q币1元计算,损失也在百元以上。

  有数据显示,61%的玩家有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经历。绝大多数网友同小姚、小美一样,只能自认倒霉。“几十元的自行车被偷了可以报案,上百元的虚拟财产被盗却没有人管。”

  目前,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应受保护尚存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的财产性,自然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皮勇认为,网络游戏发展至今,成为一个巨大产业,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财富价值,同其他私有财产一样需要保护。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皮勇认为应遵循“不利于违法犯罪人原则”,即虚拟财产的成本和收益相比,依据价格高的确定其价值。

  去年3月,广州一名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盗取游戏装备后,变卖非法获利4000余元,被法院判定犯盗窃罪,处罚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盗窃虚拟财产被公诉的案件,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以盗窃罪名判决的案件。

  一审宣判后,颜亿凡以“虚拟装备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拥有的游戏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网络和游戏中,是网络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后取得的劳动成果并且这些劳动成果通过售卖可以换取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理应受到与显示财产同等的保护,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同时由于玩家可以通过售卖赠与等方式享有对这些装备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故这些装备可以被认定成私有财产,故颜亿凡盗窃游戏装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认定准确无误,应予以维持。

  皮勇认为,三大原因造成虚拟财产失窃多处理少: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不确定,如较难证明账号是被他人盗取;单个受害人损失较小,加之手续繁琐,往往不愿意报案;公安机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处理。

  目前,除非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或者相关网络公司提起单位诉讼,虚拟财产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

  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销售额达65.4亿元,网络玩家3112万人,众多玩家急切盼望,虚拟财产能早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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