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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原副总卖外挂被诉 年余牟利280万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07 Tag: 点击:
  两台服务器、6台电脑、一个名叫“小辛”的账户,凭借着如此简单的行头,原瑞星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研发”出了“传奇3G”的游戏外挂,并在网上销售非法牟利达280余万元。

  这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而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也是北京市首例网络游戏外挂牟利案。

  一年多牟利280万元

  2004年初,身为瑞星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的志强辞去了工作,与大学同学新鸿、妻子龙玲(以上3人为化名)在回龙观某单元房开始设计并销售网络游戏外挂。

  很快,志强和新鸿就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程序的原代码,对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或替换,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销售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

  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他们在海淀、昌平等区银行设立了名为“小辛”的账户,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817187.5元。2006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志强、新鸿、龙玲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北京首例外挂刑事案

  这起游戏外挂案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这是游戏外挂案在京的首例刑事案。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传奇3G”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

  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3G”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3G”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该外挂卡。

  3名被告在未经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下,擅自复制发行该游戏的外挂,破坏了游戏世界的正常秩序。且违法所得达280余万元,属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

  被告称是二次开发

  对于检察院的公诉,被告志强和其律师则认为,研发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过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志强叙述了外挂的开发过程:“我们首先对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反编译,研究其数据包结构,再把原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进行部分修改或者替换。一个人平均要花一个月的时间破解,我们9个人用半年才研发出来。”

  认为运营商也是受益人

  记者了解到,游戏外挂和盗版盘、盗版书很相似,但又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相对于通过赤裸裸的克隆、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游戏外挂还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一些外挂程序中使用了许多诸如拦截Sock技术、拦截API技术、模拟键盘与鼠标技术等高端技术。这也是被告人一直辩称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的主要原因。

  志强还解释说:“开发游戏外挂,运营商也是受益人,这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潜规则。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会造成侵权,况且国外也是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的,所以这案子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

  运营商称应加快更新

  本案的受害单位光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游戏是从国外引进的,由于我们没有修改权,即使发现了不合理之处,也仅能向开发商提出建议。等到著作权人修改完游戏,国内的游戏外挂已经推出好几代了。”

  “所以,必须从提高游戏质量和客服水平入手,尽可能缩短这之间的时间差,从源头上解决游戏外挂问题。”

  中国暂无相关规定

  在中国,对游戏外挂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明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采访中,一位网络游戏运营商讲述了不同的玩家文化。在韩国,玩家会鄙视游戏外挂的使用者;而在中国,大多数玩家会问你使用的外挂是从哪里下载的。

  在日韩,网络游戏产业都有明确和专门的主管部门。欧美则通过信用制度,构筑起抵御游戏外挂的“坚固长城”。玩家注册游戏时必须使用信用卡账号,如果使用外挂,其信用卡号将被记录,并导致无法再注册任何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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