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朋友和我探讨了很久虚拟财产的问题,谈了很多。我觉得首先应该搞清楚虚拟财产的核心特征和几种典型性行为。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近年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同时引发一系列法律政策新问题。比如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外挂软件、私设服务器等方面都涉及了很多法律问题。当然,问题的焦点还主要是网络游戏中的私权问题、财富问题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虚拟财产如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个困扰了很多人。虚拟财产只有在电脑中存在,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因为电脑一关,什么都没了。视觉上能看到,网络上存在,但在网下没有一一对应,这是关键。比如网上有屠龙刀,网下没有。用罗马法来说,这是无体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刘兴亮认为,虚拟财产的核心特征就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可支配性。目前,虚拟财产都有交易行为,并且有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而且大多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富有等价物。
虚拟财产存在三种典型性行为:
1、在网络之外满足游戏活动的行为。比如购买游戏币。
2、在网络当中进行交易活动,以满足游戏活动。这与现实生活的财富不互通。
3、不仅在网络当中满足游戏货物,而且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支配。有互动性。构成利用网络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网络已经成为一种载体,成为获得财产的新途径。
虚拟财产的产生机制主要有两类:
1、奖励性。完成任务给与奖励。程序设计好的。
2、自己创造的。第二人生允许创造、设计,允许你创造的物品拥有所有权。
除了虚拟财产外,游戏中另一个争议很大的地方就是虚拟人群中的关系问题。虚拟人群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很难说清楚,也很难界定,比如虚拟世界中的强奸、抢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