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出版总署等下发通知文件,指出网游内容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出版行为,必须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 |
10月9日下午消息,新闻出版总署等下发通知文件,指出网游内容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出版行为,必须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同时版署强调,网游变更运营单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这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9月28日联合下发。
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各地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工作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本地有关管理部门、企业,“并在10月份,集中力量联合组织一次对网络游戏审批和运营服务的全面清理工作”。
在线交互使用和下载网游属出版行为
《通知》中明确表示将网游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而“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
对于未通过前置审批的网游,《通知》中要求“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对于版署审批过的网游,“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网游变更运营单位须要重办前置审批
《通知》第五条强调,经版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游,变更运营单位之后,须重新办理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至重新获得批准期间,网络游戏应停止一切运营服务”,否则将按非法网络出版处理。
版署还在《通知》中规定,经过审批的网游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内容的,版署将取消其原相关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对情节严重的还将从重处理。
禁止外商通过对战平台参与网游运营
同时,版署也在《通知》中表示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游运营服务。同时,外商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帐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游运营。
《通知》中重申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进口网游的审批。对未经版署审批擅自在中国境内提供网游运营服务,或为境外网游在中国境内提供运营推广服务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取缔、停止去运营,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关闭相关网站。